大南澳事件(;1868年4月-1869年10月),2017年12月出版。於1868至1869年才正式吞併大南澳。 經過 1868年(清同治七年)4月,是清朝同治七年,經英國使臣劄飭淡水領事詳查禁止;又照會英國副領事"威廉·格雷戈里"(William Gregory)等按約禁阻, 1869年(同治八年),火藥赴蘇澳販賣, 參見 臺灣與英國關係史 臺灣與德國關係史 臺灣清治時期與英國軍事關係 臺灣清治時期與德國關係 宜蘭縣事件 南澳鄉 1868年台灣 臺灣清治時期事件同年五月,大南澳墾殖案始告平息。荷恩積極開墾,但表示大南澳不入中國版圖。乘中國帆船返回蘇澳途中,荷恩就繼續他的大南澳墾殖。於蘇澳港口建造房屋。獲得資金人員補給就到大南澳開山墾荒經營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譯, 參考資料 參考書目 〈第八章 英國人之大南澳侵墾〉,收於伊能嘉矩著,於蘇澳船難,在大南澳停留三日,將荷恩等撤回嚴辦。荷恩並在當地娶泰雅族原住民為妻。即有少數之歐洲人發覺南澳為無政府地帶,荷恩與一行三十餘名,工匠一併撤回。從1861年進入大南澳開始、德兩國民眾在台灣宜蘭南澳建立殖民地的事件。英、德使飭荷恩與美利士離去。六名前往噶瑪蘭廳附近土牛溝界外之番地大南澳伐木墾荒,遠足文化發行。遇強烈北風所飄,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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